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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公司辞退后,赔偿金该从什么时候算起?
提示
计算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的起始时间,该如何确定?
案例
金某于1996年7月1日入职某出租车管理公司,从事内勤工作。2019年2月28日,出租车管理公司口头通知金某,由于内勤人员富余,单位从即日起与其解除劳动关系。
金某认为出租车管理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,应支付赔偿金,公司最终同意支付,但针对赔偿金该从哪年开始计算,双方发生分歧。金某认为应从自己的入职时间,即1996年7月1日起算;但公司只同意从2008年1月1日,即《劳动合同法》实施之日起算。
为此,金某申请仲裁,要求裁决该出租车管理公司按照实际用工年限,向自己支付赔偿金。
解析
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支持了金某的仲裁请求。该出租车管理公司与金某解除劳动合同,既未与金某协商一致,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情形,构成违法解除。
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八十七条规定,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,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,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。因此,该出租车管理公司应向金某支付赔偿金。
这就是说,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发生在2008年1月1日前,劳动者在2008年1月1号以后不能依照《劳动合同法》八十七条规定要求相当于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。但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发生在2008年1月1日后,无论劳动者何时入职,都不影响赔偿金年限的计算方式。
因此,本案中,金某的入职之日1996年7月1日,即为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起始之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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